以此为特征的法律意识形态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和利益诉求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原理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同时打破旧的国家体制,重新设计和建构一种能够防止政府以权力干预市场交易、侵犯个人自由的崭新秩序。因此,国家是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有意识地建立的,是功利主义的理性产物。
因而国家必须具有让所有个人都服从其命令的权威,而所有个人则把自然权完全委托给国家,并且必须无限信赖国家。然而对自然法的概念内容始终存在不同的理解,自然法理论也在不断变迁。在他看来,欧美发达国家以市场法理为主,社会主义国家以指令法理为主,其他两种元素则相应地处于辅助的地位,但却不断向主流价值渗透。但这时往往会出现政府与人民之间对峙的战争状态,洛克认为人民对越权的、残暴的政府进行抵抗是理所当然的。[39] 参见安田信之:《亚细亚的法与社会》,东京:三省堂,1987年,第49-59页。
但是,仔细研读和咀嚼经典作家的原文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有失偏颇的。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就我所知的所有早期文明,父子兄弟关系从来都是社会构建更大群体,无论是家族、部落甚至城邦的基本模本。
[9]《击壤歌》,载沈德潜:《古诗源》,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页。即便衰老了,父亲基于长期社会经验提出的建议,在家庭决策中仍举足轻重。历史中国的历代王朝也曾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关注了农耕村落乃至家庭的组织治理,典型如商鞅变法之后的秦。注意,孔子针对特定人的前一句话并不影响我的抽象和概括。
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6页。而一旦看到并理解了这种必然的结局,即便包容利他主义会推动男子成为慈父,互惠利他主义也会弱化他的本能,消解他的这类冲动,结果会是一种恶循环。
中国法律史家已经习惯于用儒家经典言说以及儒家在历史中国的正统地位来解说这一历史变化。关于理想型的, see Max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 pp.20-21. [4]学界的共识是宗族组织影响在南方比在北方更大,因此有所谓南方重宗族,北方重家族的说法。无论核心家庭,或大家庭,甚或家族或村落,都未必就是人类生存规模最佳的群体。任何社会的实践也总是丰富多彩,与正式制度、制度逻辑、意识形态一定有所背离。
最直接且典型的就是儒家特别看重的父子和兄弟关系。因为农耕村落的有序治理本身就是整个社会和平的政治安宁的一部分,为历史中国的政治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大大节省了农耕社区对国家政治权威和正式法律制度的需求。长幼有序不仅为家庭成员或社区成员提供了相对稳定的预期,有利于促进和增进他们各自和整体的利益和福利,它还为其他人,包括不同辈的人,包括利益相关的某些局外人的决策和行动提供稳定的指南或预期。在这种体制下,所谓的家不等于后世的户(五口之家),更不等于今天的家庭,无论是核心家庭或大家庭,而大致相当于家族或农耕村落。
[36]最突出的例证是,在历代王朝,皇位继承通常被认为是皇帝的家事,不拿到朝政上讨论,为确保政治稳定和皇位继承合法性,长幼有序从来都是皇位继承中的重要考量。[5]这与科斯分析企业与市场的逻辑是完全一致的,尽管是两种相当不同的组织。
尽管有学者力图如此论证,但父慈和子孝都不是父子的天性使然。如果从更开阔的学术视野来看,有其他社会机制进一步正当化了国家不干预父不慈。
[2] 本文讨论齐家,我将努力重现已为现代社会变迁遮蔽的基层农耕社区问题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种潜在的重大风险,以及农耕社区中精微细致的应对措施及其语境合理性等。……一个家庭逐步成为一个国家。而通过类比、比喻、拟制、象征和转借,家庭关系中的一些原则还被推广或移植到另一些陌生人关系上因为典型的父子关系只发生在核心家庭内,不会持续很久。我希望避免的恰恰是齐家规范性和伦理性话语,那可以算是学术或思想,却不是我喜欢的、源自可分享的社会经验并可能进入现代社会实践的社会科学理论。[27]大道之行也,……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为除掉祸害,石碏割破手指,写了血书,派人送到陈国,要求陈国抓捕并处死途径陈国的州吁和自己的儿子石厚。这一原则令每个人对自己从家庭、农耕社区中可能获取的利益数量和甚至种类都会因此而相对确定。
经验导向却又不希望陷入过于琐细的所谓深描,我会构建并分析理想型的[3]农耕社区组织和秩序问题。无论是否应当,清官难断家务事都是历史中国的经验事实。
民间的概括也是严父慈母。这里关键是,与政治治理中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上下级关系不同,父子关系其实很难抽象概括。
但这一解说其实很难成立。家和农耕社区的规训、教育对整个社会和国家也有正外在性,令整个社会因此获益。[43]参见注[16],第139页。在这种体制下,所谓的家不等于后世的户(五口之家),更不等于今天的家庭,无论是核心家庭或大家庭,而大致相当于家族或农耕村落。
参见黄忠怀:《从聚落到村落明清华北新兴村落的生长过程》,《河北学刊》2005年第1期。[18]亚里士多德曾细致演绎了夫妻、家庭、村落到国家的演化,认为国王就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
由此方能理解,在儒家经典中,为什么齐家一直同治国和平天下并列。[32]许多已经习惯了今天都市陌生人社?????独生子女们很容易将此误读为糟糕的平均主义,但我的着重号就想凸显,孔子并不愚蠢,也不狭隘。
但对子不孝,则没有这种天然惩罚机制,没有自我执行机制。[31]兄弟阋于墙,外御其务(侮)。
[17]也有太多学者用父子关系的隐喻来解说、想象和正当化各个时代的各种国家,包括近代政治创造的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殖民或移民国家。[15]参见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8页。[19]邬国义等:《国语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页。而一旦看到并理解了这种必然的结局,即便包容利他主义会推动男子成为慈父,互惠利他主义也会弱化他的本能,消解他的这类冲动,结果会是一种恶循环。
很少会有来自社区外部的违法者,想想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形。就我所知的所有早期文明,父子兄弟关系从来都是社会构建更大群体,无论是家族、部落甚至城邦的基本模本。
由此则可以看出,后世中国历代王朝把不孝作为重罪,而从未从法律上强求父慈,实在是非常明智的制度设计,既深刻洞察了人性,又有深厚的社会关切,这是一种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制度设计。同世界各地的经验相比,历史中国上男子的典型形象一直是家中顶梁柱,而不是唐璜式的风流人物,这或许首先是农耕社会生存条件的逼迫,这是一种制度化的基因筛选,但有少部分或许可归功于儒家对农耕中国普通人的经验的总结、教诲和相关的制度规训。
因此,有可能且应当坚持在历史中国农耕村落语境中理解齐家的制度设计和运作,理解和展示它的独具一格,自成一类。严酷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具体决策所需的具体信息,都要求甚至迫使孩子尽早形成独立的判断力和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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